【行政检察与民同行】“行政检察”须知道!
时间:2024-07-09
来源:本站
作者:张丛悦
编辑:冯媛
录入:梨树发稿
审核:孙志惠
1.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途径有哪些?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2. 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4种情形,实际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主要类型:
➤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既监督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
3.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应当遵循“同级监督”的原则。比方说,如果生效的行政裁判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那么就要向与该法院同级的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果是某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案件,那么就要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是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认为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三是应当关注新情况。当事人申请监督有“六个月”的期限限制,但如果六个月后,当事人发现了“新情况”,还能不能申请监督?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发现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但这同样受到六个月期限的约束,即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四是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例如,申请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亦被驳回。申请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时应当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就包括一审、二审的行政判决书以及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
4.行政检察监督联系电话:拨打12309服务热线或0467-24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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