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检建设年·质量篇】此信息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犯罪记录封存有关,请知悉……
时间:2022-06-07
来源: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李香菱
审核:赵义坚
为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未成年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规定,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关于此《办法》小编进行了要点整理,请社区矫正工作者查收。
一、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内容
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封存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以及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亦包括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有关的工作记录。整体来看,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实现“应封尽封”。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时间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刑事执行完毕后三日内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
三、因工作原因获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密义务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工作原因获知未成年人封存信息的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等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合适成年人等,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违反法律规定披露被封存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管理和数据封存的特别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