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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时间:2020-11-19

来源:哈尔滨人民检察院

录入: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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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民事行政申诉制度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申请监督、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支持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事项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2、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提出申诉的主体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四、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时应当提供当事人签章的申诉书正本一份,另按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申诉书应写明: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诉的请求事项;
(4)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诉人签名、盖章及申诉时间并注明通信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2、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复印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应当提供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裁定的全部复印件)。
3、有关证明自己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五、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流程

1、来访接待;
2、案件受理;
3、立案;
4、审查;
5、处理结论: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不支持监督申请、终结审查。

如无法定中止审查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申诉案件并作出结论。

联系地址: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邮编:15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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